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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干达新《投资法》的七大特色

时间:2022-11-21 17:04:47   作者:   来源:

 2019年3月29日,旨在促进国内外投资活动的乌干达新《投资法》开始实施,以取代1991年《投资法》。新法巩固了乌干达投资管理局的权力,明确了投资者登记、投资许可证和投资激励措施,使投资管理局成为协调、促进、便利、监测、评估投资和投资者的一站式中心,授权乌干达税务局管理并监督投资活动。新法还对东共体成员国及其公民实行优惠待遇,对投资者获得投资激励措施提出了特殊的国家要求。

 
由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投资开发的乌干达艾伯特湖油田项目于2022年2月1日举行开工仪式。新华社记者 张改萍摄
 
 
重新定义对外国投资者和投资
 
 
新法将外国投资者定义为:(1)非东非共同体伙伴国的自然人公民;(2)根据东非共同体伙伴国以外的任何国家的法律成立的公司,或根据乌干达法律成立的、其大部分股份由非东非共同体伙伴国公民持有的公司;(3)或控股权由非东非共同体伙伴国公民拥有的合伙企业。此外,部长可通过法定文书并经内阁批准,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参与的投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外国投资者不得从事作物生产和动物生产业务,也不得为作物生产或动物生产的目的获得或被授予或租赁土地。新法对投资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以包括“创造或获取商业资产和服务,以期在未来产生更高的价值,并包括扩大、调整或恢复现有的商业企业”。新定义包括了“收购”和投资的意图,即产生未来更高的价值。这比之前的定义更加开放,范围更广;通过对投资创富的定性,给定义增加了经济层面的内容。这使政府有更大的监管自由来处理不符合投资的经济特征(如承诺资本或承担风险)的短期资金流动,从而允许对经济提供真正利益的投资。
通过机制便利化以促进投资
 
 
新法符合政府机构精简投资法的方向,以促进政策一致性,并创造一个有利的投资环境。通过提供全面和透明的法律监管框架和简化投资程序,新法减少了行政障碍,减轻了投资者的合规负担。
乌干达投资管理局(Uganda Investment Authority)是作为外国投资者和政府之间正式接触的一站式中心而设立的,并向投资者提供获得投资政策、法规和程序的机会。其职能之一是促进、便利投资和商业活动以及确保投资和商业活动得到登记、监督和评估。乌干达投资管理局作为投资者和政府之间的直接中介机构的角色得到了明确,注册和获得投资许可证的程序也被集中到该机构。为确保提高投资效率,乌干达投资管理局通过建立便利服务来提供援助,向潜在的投资者提供信息,并提供有益的干预和支持私营部门的发展,并向投资者提供获得投资政策、法规和程序的机会。
同时,新《投资法》第12条通过对投资者申请激励措施提出明确的要求,使乌干达的投资激励措施变得民主化,外国和国内投资者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相关的激励措施。具体而言,新法第12条规定,除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激励资格外,符合以下激励资格并在本法案生效后开始经营的投资者,有资格获得激励:(1)符合议会相关法案要求的最低投资资本;(2)从事领域属于新法规定的优先领域;(3)至少出口80%的产品;(4)规定替代进口产品价值的30%;(5)70%的原材料来自当地;(6)直接雇佣至少60%的公民;(7)引进先进技术或升级本土技术。新法第15条赋予财政部长发布法定文书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国内和外国投资者的最低投资资本建议,以获得发放投资许可证的资格。新法规定,在申请在乌干达投资的激励措施时,如果评估后达到了要求,管理局将颁发激励证书,说明激励措施的细节和给予激励措施所依据的法律。
此外,新《投资法》鼓励创造就业机会、技术转让和人力资本发展,以提高乌干达劳动力市场的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该法鼓励直接雇用至少60%的公民或引进先进技术或提升本地技术的企业。
明确规定投资者的保护、担保和保障措施
 
 
新法第24条规定,保护有执照的工商企业对财产或企业的权利或利益,除非根据《宪法》,否则不得强制收购。如果财产被强制收购,应在取得财产所有权之前迅速支付公平和充分的补偿。对财产享有权利或利益的人,有权就因取得财产占有权而产生的任何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发生强制收购时,国家监管权力的性质并没有明确界定。对于什么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国家监管活动,并没有指导方针,因此要根据投资协议支付赔偿。虽然该法规定了在占有财产之前提供补偿,但没有时间表,留下了含糊不清的空间,因此存在有罪不罚和缺乏问责的现象。此外,《宪法》规定的强制收购是指土地,而不是其他类型的企业资产。
持照和注册的投资者,在乌干达境内外转移利益和资产没有任何限制,不论是资本方还是其他方。资金的自由转移为投资者提供了与商业有关的机会,包括获得资本的机会,以建立投资和其他需要,从而有助于保护投资。新法还规定,强制获得的财产补偿可以自由转让出乌干达,不受《外汇法》规定的外汇管制限制。然而,政府似乎仍然通过“适用法律、规则和政策以合理控制外国投资”来维持对这种转让的监管控制。
明晰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新《投资法》第25条规定了多级机制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其中规定根据乌干达《仲裁和调解法》解决外国投资者与管理局或政府之间的具体争端。这确保投资得到保护,合同得到执行。在根据《仲裁和调解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的仲裁程序规则、或在政府和投资者为其国民的国家所加入的任何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框架内进行仲裁之前,应尽一切努力通过谈判,友好解决争端。此外,如果投资人拥有规定仲裁方式或论坛的许可证,则必须表明政府、当局或其各自的代理人和投资人同意接受仲裁。
在强制收购或占有或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或与工商企业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如果争端各方未能就仲裁方式或论坛达成一致意见,则高等法院被规定为最后手段。但这一规定受到批评,因为没有明确要求投资者采取“穷尽当地救济”原则,而直接诉诸乌干达国内高等法院。
加大本土成分的新要求
 
 
为了促进国内制造能力、能力和竞争力,支持中小企业,为当地人创造就业机会,从而促进技术转让和技能,并促进国家对发展的自主权,乌干达政府鼓励促进当地发展的投资。新法第12条对满足相关条件的且在新法生效后开始运营的投资者予以激励,这些条件是:(1)满足议会相关法案要求的最低投资资本;(2)属于新法规定的优先投资领域;(3)其产品至少出口80%;(4)规定替代进口产品价值的30%;(5)所使用的原材料有70%来自当地;(6)直接雇用至少60%的公民;(7)引进先进技术或升级本土技术等。
积极推动区域性投资法律的统一化
 
 
新法对国内投资者的定义是“东非共同体伙伴国的自然人公民;或根据东非共同体伙伴国的法律成立的公司,且其中大部分股份由东非共同体伙伴国的公民持有;或由东非共同体伙伴国的公民拥有控股权并持有投资许可证的合伙企业。”这符合《东非共同体条约》关于加强投资合作和消除伙伴国之间歧视性法律和做法的框架。因此,乌干达新《投资法》正在消除资本、服务和货物以及工人和人民自由流动的障碍,以便能够增加跨界投资和深化市场合作和一体化。这加强了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的实施,从而提高了区域内贸易的自由化,并为国内、跨境和外国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同时,通过将东非共同体成员列为国内投资者,新法还增加了对跨境投资和投资回报的保护,提高了资本市场投资的安全性。该条款可能会对东非共同体伙伴国签订投资协议产生影响,使东非共同体成为与外国投资者的一个经济集团。
有关投资者义务的规定
 
 
根据《投资法》第18条,注册投资者有义务遵守乌干达的法律;履行与投资许可证申请提案一起提交的商业计划中规定的承诺;保留财务记录和投资业务数据,并在上一个财政年度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理事会提交一份经核证的财务报告;登记税款,并接受管理局有关投资的询问。因此,新法强调并平衡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该条款赋予政府在管理投资和企业活动等方面更多的权力,以发展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审查、监督、管理、强制执行合同和评估投资对经济的影响,鼓励问责文化。
同时,第23条规定,如果投资者的行为违反了投资证书的条款或条件,违反了该法的规定或违反了据以发放相关许可证或执照的任何法律,或其行为损害了乌干达作为一个有吸引力的投资基地的良好声誉,管理局可撤销投资证书。根据该法第19条,管理局禁止无证经营或在登记前经营,并对这种行为处以不超过2000万乌干达先令的罚款或不超过4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根据第39条,对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拒绝提供信息以及拒绝管理局官员或代理人入境的处罚,从乌干达300万先令和两年监禁增加到乌干达500万先令和4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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