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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7-12-04 17:16:00   作者:   来源:

一、备用金相关问题

1.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的作用是什么?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外派人员的报酬;

(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2.什么样的企业需要缴存备用金?分包企业是否需要缴存备用金?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足额缴存备用金或确保备用金账户余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总包负总责,分包企业无需缴存备用金。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企业无需重复缴存备用金。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的缴存标准和形式是什么?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4.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到哪里缴存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到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何时需缴存备用金?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如未中标是否需要缴存备用金?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初次参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如未中标,则无需缴存备用金。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676号)公布前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需要在2017年10月25日前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

6.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否每中标一个项目都需缴存300万元备用金?

企业备用金账户余额达到300万元即可。备用金使用后,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

7.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缴纳300万元备用金,是否还需再次缴纳300万元备用金?

无需再次缴存备用金。

8.备用金是否可以退还?怎样退还?

企业可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退还规则详见文件《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十七条。

二、项目备案或立项类问题

9.企业在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前,是否还需要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是否需要取得驻外经商机构或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根据2017年9月2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正式取消,企业在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前,无需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准,也无需取得驻外经商机构或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10.什么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备案?合同金额低于500万美元的项目是否需要备案?分包项目是否需要备案? 

一般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备案;属于特定项目的,企业需向商务部申请办理特定项目立项,无需备案。

分包项目不对外签约,因此无需备案。

11.企业何时需要进行项目备案?

企业在决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后、进行投(议)标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12.项目备案完成后,企业如何取得备案回执?

项目备案完成后,企业可在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中自行打印备案回执。

13.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怎样办理手续?

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属于特定项目,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中按照提示向商务部申请特定项目立项。

14.立项完成的项目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企业登陆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后,根据系统提示,属于特定项目的需向商务部申请办理特定项目立项,立项完成后商务部将向企业出具立项批复,企业无需再次申请备案,但需在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内持续填写项目后续进展。

15.备案回执/立项批复有什么具体用途?

目前,质检部门、部分银行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物资材料检验检疫、保函、信贷、保险等手续时,均要求企业取得备案回执/立项批复。另外,对未及时办理备案取得备案回执/立项批复,或备案信息不真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将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处理;逾期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6.办理备案或立项完成后,企业还需注意些什么?

办理备案或立项完成后,企业需在系统中填报备案项目的后续中标、签约、实施及完工等各阶段进展情况(每2个月填报1次,未中标企业也需更新中标状态);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企业与境外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告,相关驻外经商机构在系统中登记企业项目报告情况。

企业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负责备案的项目信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对影响重大的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列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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