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刚果(金)总统颁布大型投资项目优惠政策法案
据刚果(金)国家电视台2月12日报道,刚果(金)总统约瑟夫·卡比拉2月11日签发总统令,批准由刚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今年2月4日讨论通过的《关于大型合作协议和合作项目税务、海关、附加税、非税收入和外汇制度优惠政策法案》(简称大型投资项目优惠政策法案)。出台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来刚投资兴业,参与刚政府制订的重建计划的实施,将刚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更多的社会青年创造就业机会,带动刚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该法案规定,在刚果(金)投资额达10亿美元以上并承担一定社会与环保责任的合作企业和合作项目可免除应缴纳的直接或间接国地税、关税和进出口税等各类税费,但增值税、矿业入门费、外籍人员薪酬特别税、矿区使用费等25种税费仍需缴纳。
在外汇管理方面,刚政府承诺,依据现行外汇管理制度,允许大型投资企业和合作项目在刚境内自由开设银行外汇和本币账户,并允许其自由转移资金及收入。
此外,作为过渡性条款,该法案还特别规定,刚政府在颁布本法律前已与外国企业联合体签订的合作协议,特别是2008年4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注:特指“华刚矿业+基建”合作项目协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和承诺将继续有效,直至项目结束为止。
该法案的颁布,为华刚公司此前已享有但未得到法律确认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对于确保华刚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规避投资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二、 刚果(金)为优化投资环境推出“公司注册一站式服务”
据当地媒体报道,日前,刚果(金)政府推出企业注册一站式服务,简化各项批准程序。
据悉,自今年4月25日起,一站式服务窗口正式启用。即日起,在刚注册新的企业在提交所需材料并交纳120美元手续费后,最多仅需3个工作日,即可注册成立除“股份公司”外的其他类型公司。而此前,申请人则需要交纳3000美元,提交10余份材料,审批时间也长达5个月之久。
刚政府为优化投资环境,曾于2011年推出“进出口贸易一站式服务”,极大简化了进出口贸易中清关、税收等环节的手续,受到好评。此次推出“公司注册一站式服务”旨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以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三、 刚果(金)国民议会表决通过在刚境内设立经济特区有关法案
据当地媒体报道,刚果(金)国民议会全体会议于11月12日表决通过了有关在刚境内设立经济特区的法案。到场的361名法定代表中,共有355人投赞成票,其余 4票反对,2票弃权。
该法案提议在刚境内设立马鲁谷(位于金沙萨东部郊区)等五个经济特区,并为之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海关、行政等优惠政策以吸引投资,扩大就业。下议院经济和金融委员会主席让·吕克认为,“刚果(金)是个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但却缺少投资”,经济特区的设立必将有助于改善刚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四、 刚果(金)主管外国投资的部门、相关规定及优惠政策
1、投资主管部门
国家投资促进署(Agence Nationale pour la Promotion des Investissements —ANAPI)是负责刚果(金)境内公共和私人投资的唯一服务窗口。国家投资促进署行政上隶属计划部,但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方面受理境内外的投资申请,审理并决定投资许可;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和调整投资政策,促进国内外投资。
矿产、石油、天燃气、金融、保险、军工、以及政府间的重大投资合作由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单独管理,投资者需要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单独提出申请。
2、投资行业的规定
【限制行业】根据刚果(金)2002年2月颁布的《投资法》规定,除了禁止外国投资进入军事领域外,政府允许旨在促进经济发展的所有投资。
【鼓励行业】民用设施领域(如建筑),道路维修,公共运输;学校和医院等方面;农业投资,通过农业机械化以实现粮食自给或者降低进口并且增加乡村地区的收入,增加工业原料的供应;工业投资,比如建立工业基地,以实现长久的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就业;对自然资源进行开采;提倡提高资源的附加值及扩大生产规模。
3、投资方式的规定
刚果(金)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式没有限制,只要条件许可,允许并购当地企业。
4、优惠政策框架
【进出口关税优惠】投资公共设施的公司以及法律认可的其他投资公司,在法律规定的免税期限内,公司进口与项目相关的设备、工具、材料以及不超过设备CIF价10%的零配件,免除所有关税。进口设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进口的设备必须不是刚果(金)本地有能力生产的;
(2)刚果(金)本地有能力生产,但是产品的税前价格高于进口产品价格10%以上;公司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一般税收优惠】新增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在优惠期内免除相关的税收;公司优惠期内用于经营的土地免收土地税。
5、地区鼓励政策
【中央政府鼓励政策】根据投资地区的不同,公司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
A类地区:金沙萨市,优惠期为3年。
B类地区:下刚果省(BAS-CONGO),卢本巴西市(LUBUMBASHI),利卡西市(LIKASI),克罗韦兹市(KOLWEZI),优惠期为4年。
C类地区:A、B类以外的其他地区,优惠期为5年。
【地方政府鼓励政策】各省政府对投资并没有明显的鼓励政策。但对规模以上的投资可以通过政府公关从土地方面获取一定的优惠。但这些优惠仍然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
五、 刚果(金)关于劳动就业的规定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刚果(金)《劳动法》( CODE DU TRAVAIL) 是管理刚果(金)国内雇佣劳动者的主要法规。最新版《劳动法》颁布于2002年10月16日,总统令号015/2002该法对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层面上的保护,突出了劳动卫生、安全、环境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雇佣合同及合同解除】雇佣合同分为定期合同及不定期合同两种。
定期合同(le contrat à durée déterminée ),适用于阶段性用工,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不定期合同(le contrat à durée indéterminée),适用于长久性用工,根据岗位需要,合同可包含1-6个月的试用期。
对于未满18岁的实习性质用工,可签署实习生合同(le contrat d’apprentissage)。
用工合同应在雇佣前48小时送达被雇佣者签署。
所有双方签署的用工合同均需呈送国家就业办公室( Office National de l’emploi)批准及备案。未在劳工部备案的用工合同,被雇佣者有权随时终止,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正当理由,并在合同解除前14天通知员工。对干部阶层的劳动合同解除需提前3个月通知本人。被解聘员工如认为解聘理由不充分或离职结算不合理,可向劳动检察法院上诉,由劳动检察官裁决。
根据劳动法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解聘员工的案件,最高可判赔偿36个月工资。
【薪酬、工时及加班】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及家庭补贴。
根据总统办公厅2008年4月30日颁布的《最低工资保护标准》(SIMG)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最低日基本工资为1120刚郎;自2009年1月1日起,最低日基本工资上调至1680刚郎(注:不包括法定的家庭、住房、交通等补贴)。
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能超过9小时,每周不超过45小时。执行周六、周日2天休息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作,享受加班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
加班前6个小时,其工资为正常工资的130%;超出6小时者,加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160%;节假日加班,其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的200%;夜班时间为当晚19时至次日晨5时,夜班工资为正常工资的120%。禁止妇女、未满18岁的儿童及残疾人上夜班。
员工每年享受12天带薪年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还可享受以下有薪假期:员工结婚:2天假期;配偶分娩:2天假期;子女结婚:1天假期;配偶及父母死亡:4天假期;祖父母死亡:2天假期。
【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由国家社保局[ l’Institut National de la Sécurité Soicale (INSS)]负责。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为其基本工资的8.5%,其中5%由雇主缴纳,3.5%由员工自己承担。男性65岁、女性60岁退休以后,可领取社保津贴。工伤及职业病者经鉴定和认可,亦可享受社会保险。员工医疗保险费用由雇主承担。一般来说,由雇主与合作医院签署医疗保证协议,员工及其家属在合作医院享受免费医疗。
2、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刚果(金)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当地就业,首先需要与刚果(金)境内的一家企业签署劳动用工合同,然后由该企业为其申请劳动许可证(carte du travail ),获得工作许可后,该劳工可以申请劳工签证入境并居留。
《劳动法》对企业聘用外国劳工比例亦作了相应规定。即:根据企业不同性质,对外国人在各个级别中的比例做出相应有限制。以电信合资企业为例,在低级员工中,外国人比例为零,在公司基层干部及辅助领导中,外国人最高比例为2%,在领导干部中,外国人最高比例为2%。详情请参考刚果(金)2005年10月26日关于企业外国劳工上限的部长令。
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刚果(金)法律规定了一些禁止外国人担任的职位,现以商业、银行、保险、不动产等行业中的合资企业为例,以下职位禁止外国人担任:部门秘书(Secrétaire de direction)、部门副手(Attaché de direction)、部门助理(Assistant de direction)、行政经理(Directeur Administratif)、会计(Comptable)、商务经理(Directeur Commercial)、销售经理(Directeur des ventes) 、采购经理(Directeur des achats)、副代理(Gérant adjoint)、经理副助理(Directeur assistant adjoint)、供应主管(Chefs de Services d’Approvisionnements)、经济顾问(Conseiller économique)、法律顾问(Conseiller juridique)、翻译秘书(Secrétaire traducteur)、编制员(Programmeur)和人事经理(Directeur due Service personnel)等。其他部门及其他公司类型不允许外国人担任的职务,在《劳动法》 mesures d’application 81条中的liste des emplois interdits aux étrangers有详细规定。
六、刚果(金)中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刚果(金)中资企业协会
法文名称:Association des Entreprises Chinoises en RDC(缩写AEC-RDC)。
第二条 协会是在刚果(金)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的中资企业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贯彻执行中国对外经贸方针政策,促进中刚经贸关系发展;协助会员了解当地法律法规,督促会员遵守刚果(金)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增强在刚从事投资办厂、工程承包和一切经贸活动的中资企业的凝聚力;维护中资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为会员企业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情况沟通、业务协调、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目前属中资企业的行业内部社团,暂不对外登记注册。协会在中国驻刚果(金)大使馆、经商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随即任会长。
第二章 协会职责
第六条 为会员提供驻在国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等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条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有关活动,为会员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提供便利。
第八条 依会员请求,协调会员之间的经营行为,对会员共同关心的市场、客户、价格、质量等问题进行内部协商。
第九条 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在刚果(金)依法登记注册、承认协会章程的中资企业,均可申请为协会的会员。会员应为经济实体。协会不接受个人入会。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企业,需提交入会申请表,填写“会员登计表”;经秘书处审核并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保守涉及协会会员的商业秘密,坚持内外有别;不做有损协会团结、有损会员利益的事;会员之间不得进行恶性、无序商业竞争;
(六)未经许可,会员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任何商业和其他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传达学习中国和刚果(金)重要政策;传达使馆、经商处工作要求;通报行业重要信息;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会员要求,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协会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及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为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秘书长由会长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会长如果奉调离任,则常务副会长自动接替会长职务,直至会员大会选举新会长。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名誉会长一名,聘请中国驻刚果(金)使馆经商处参赞担任。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秘书处成员由会员推荐,会长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1. 会长、副会长单位2000美元/年;
2. 普通会员单位1000美元/年;
3. 贸易企业及其他小型企业500美元/年。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组织大型活动时,所需费用另行商定收取。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的使用实行年终经费支出报告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章程修改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7日第一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