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和加强中非产能合作,中国外交部已将南非列为引领非洲工业化的火车头,将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坦桑尼亚、刚果(布)、埃及、莫桑比克、安哥拉列为先行先试示范国家或合作重点对象。这必然会促进中非之间更频繁的经贸往来。为避免、化解伴随经贸往来而生的法律纠纷,为中非产能合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框架,根据中非之间法制建设的现状,中国可考虑拓展与非洲国家的双边法制合作领域,加强与非洲地区性组织的法制合作与建设,在条件成熟时,考虑推动构建多边法制保障体系。
拓展中非双边法制合作领域
与中非经贸投资和人文交流的发展相比,中非双边法制建设稍显滞后,还不能为中非产能合作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在投资领域,迄今中国同34个非洲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这34个双边协定中,生效的仅有18个。在上述中非产能合作示范国家或重点对象中,中国仅同南非、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刚果(布)存在有效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国同肯尼亚在2001年签署的投资协定至今尚未生效。中国投资现已遍布非洲50多个国家和地区,应尽快同更多非洲国家签署此类协定,并将已签署协定积极推动落实生效。
在民商事领域,中非之间日益增多的民商事案件需要双方签署更多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以便能快速解决此类案件。中国目前仅同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埃及签订有此类条约,一些有较多中国移民的非洲国家还没有同中国签署此类条约,如南非、苏丹、尼日利亚、安哥拉、加纳、赞比亚、坦桑尼亚、埃塞俄比亚、津巴布韦、乌干达、肯尼亚等。这些国家中有些是中非产能合作示范国家或重点对象,如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肯尼亚、安哥拉。在不存在此类条约时,会造成中非之间的许多民商事案件不能得到有效处理或根本无法得到解决。
在开展中非产能合作中,还必须注意双重征税问题。双重征税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不利于国家之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流动。为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各国一般都会通过谈判同其他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目前,中国已同11个非洲国家签订有效的双重征税协定,在上述中非产能合作示范国家或重点对象中,只有埃及、南非、埃塞俄比亚同中国签订此类协定。显然,中国和非洲国家之间生效的双重征税协定的数量还极其有限。
在刑事领域,中国仅同上述中非产能合作示范国家或重点对象中的南非和埃及签订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南非和安哥拉签订有引渡条约。与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肯尼亚、刚果(布)还没有签署此类条约。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频繁发生的刑事案件,如2016年在肯尼亚发生的跨境电信诈骗案以及2017年6月初在赞比亚发生的31名中国人被拘押的事例,凸显了中国与非洲国家加强刑事司法与执法合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加强与非洲地区性组织的法制合作
为了推动地区一体化,改善区域内的贸易投资环境,推动区域内投资贸易的发展,非洲国家创建了许多地区性组织,如东非共同体、西共体、南共体、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中国与这些地区性组织谈判签署自贸协定或经济伙伴协定,加强与这些地区性组织的法制合作与建设,对于中非产能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国与非洲地区性组织通过谈判签署自贸协定或经济伙伴协定可以推动非洲地区一体化,助力全球化的发展,实现中国和非洲大陆的共同繁荣。这也是中国政府近年来的一贯主张。例如,第二份《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明确提出:“支持非洲自贸区建设和一体化进程,积极探讨与非洲国家和区域组织建立制度性贸易安排。”其次,中国与非洲地区性组织达成自贸协定或经济伙伴协定有利于进一步扩大非洲市场,实现中非投资贸易合作的转型升级。中国与非洲国家的投资贸易目前都是在双边协定基础上进行的,中国还没有与任何非洲地区性组织达成更为全面的自贸协定或经济伙伴协定。如能达成此类协定,将更加有利于中国产品进入非洲市场,扩大对非投资。最后,中国与非洲地区性组织达成自贸协定或经济伙伴协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中国相对于西方国家或地区在非洲的投资贸易竞争力。
中国可首先选择经济条件较好、市场潜力大、区域辐射性强的地区性组织开展此类协定的谈判。例如,可首先考虑与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东南非共同市场、西共体等开展此类谈判。非洲大陆目前正推动各类地区性组织的整合,加速非洲统一市场的实现。可以说,中国同非洲地区性组织开展此类协定谈判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和条件。
推动构建多边法制保障体系
在中非开展产能合作中,还应重视多边法制的作用。多边法制可以为涉外民商事纠纷、投资争议的解决提供一个便捷的多边途径。例如,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当需要对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或需要域外调查取证时,可以利用双方都加入的海牙《域外送达公约》和《域外取证公约》规定的途径进行;对于双方之间的投资争议,可以通过《华盛顿公约》规定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机制进行;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可以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进行。
就中非产能合作所能利用的现有多边法制体系来看,除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十分便利的条件外,中非双方在涉外民商事领域、投资争议领域所能利用的多边法制体系要么明显不足,要么不适合中非双方的实际需要。例如,在涉外民商事领域,中国早已批准《域外送达公约》和《域外取证公约》,但在非洲仅有摩洛哥、埃及、博茨瓦纳、马拉维和塞舌尔加入了《域外送达公约》,仅有南非、摩洛哥和塞舌尔加入了《域外取证公约》。考虑到中非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已几乎涉及所有非洲国家,利用这些公约来解决中非民商事案件的域外送达、域外取证显然还很不现实。
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目前已有46个非洲国家是《华盛顿公约》的成员国,中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但这并非意味着中非之间的投资争议就可通过该公约规定的仲裁机制进行。首先,在中非之间已生效的18个双边投资协定中,仅有9个规定了可将投资争议提交给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通过仲裁解决。考虑到中国对非投资基本遍及所有非洲国家和地区,利用这一公约解决机制显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其次,一些非洲国家在实践中认识到《华盛顿公约》的投资争议仲裁解决机制对自己不利,已对该公约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表现出抵制情绪,如南非、埃及等。这就为双方利用这一多边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带来潜在障碍。
从长远来看,中非可根据双方投资经贸发展的现实及相似的法律文化传统,努力构建符合双方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的多边法制保障体系。例如,在投资和贸易领域,中非双方可在中非合作论坛框架下探讨达成自贸协定或经济伙伴协定的可能性,并对中非经贸、投资纠纷的解决机制作出相应的安排;考虑到制定全面自贸协定或经济伙伴协定的复杂性以及解决投资争议的现实迫切性,中非也可首先就投资争议解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在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和法律文化与传统的基础上,设立一个中非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在民商事领域,考虑到非洲法律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中非双方可以就民商事司法协助作出一个多边安排,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域外调查、域外取证、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法律信息的交流、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