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4岁的卢星宇因在微博发布“‘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管理20亿元项目资金”等内容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中非希望工程”当事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饱受公众质疑。
境外社团“世华会”在境内开展活动是否合法?“中非希望工程”是否违规?青基会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费用是否合规?围绕三大疑问,记者采访了权威部门,国务院侨办、民政部及“中非希望工程”事件当事人一一回应。
“世华会”:既是社团又是企业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均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属非法民间组织,应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记者调查发现,“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没有任何关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登记信息。
“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卢俊卿表示,该会在香港成立,系社团与工商双重注册,注册名称分别为“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法人代表:卢俊卿)”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俊卿)”,北京代表处注册号为110000400160767。该会在境内以社团名义从事慈善活动,如与有关机构联合举办活动,协会只负责公益部分的服务,市场化部分授权“天九儒商投资集团(法人代表:卢俊卿)”对客户提供服务,收取相应服务费,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天九儒商”支持 “世华会”与中国青基会共同开展 “中非希望工程”活动,并承诺自2011年至2020年,每年向青基会捐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非洲各国实施希望工程项目。
对此,国侨办表示,从未收到任何有关“世华会”涉侨活动的报批申请,而且国侨办与民政部等四部门于2010年1月曾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强调坚决采取措施遏制所谓“世界性”华侨华人社团或组织在境内举办活动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国侨办还指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点有四:一是名不副实,浮夸会员数字;二是境外注册、境内活动;三是活动虚张声势,经常借人民大会堂、钓鱼台等国家重要活动场所作为其活动举办地,并谎称与我国家领导人有密切联系,滥用或非法盗用知名人士题词和题字进行浮夸宣传以抬高身价、捞取资本;四是借会敛财,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明显具有敛财特征的所谓“世界性”涉侨活动。
身份不明:公募私募各有说法
“中非希望工程”基金是公募还是私募?中国青基会官网显示,该基金会是公募基金会。由青基会发布的《“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六条显示:该基金的收入不仅来自“世华会”会员,还包括“社会各界的捐赠”。然而,中国青基会秘书长涂猛表示,“中非希望工程”没有面向社会公募,其基金来源仅是 “世华会”向其会员的定向劝募。对此,中央民族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张步峰表示,只要是“向社会各界捐赠”,就无疑属于公募基金,需要承担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责任。
“‘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会”是否系青基会的分支机构并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据记者调查,“世华会”与青基会签订的《协议书》显示,双方共同组织“中非希望工程”,成立“‘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会”。《“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六条显示:该基金管委会是本基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但涂猛却表示,“中非希望工程”并非青基会分支机构。为该工程所设的“基金管委会”不是决策机构,而是协商机构,这是行业惯例,因此没必要到民政部门登记。民政部对此回应称,“中非希望工程”项目在实施前已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这类公益项目,实施前不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10%管理费:青基会涉非法套利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二条规定:“捐赠基金的10%用作管理费用”。同时,青基会官网显示的各基金捐款页面中,也都标有“收取捐赠基金10%”的内容。
张步峰指出,青基会偷换了概念。“捐赠基金总支出的10%”与 “捐赠基金的10%”有明显区别。如果每笔基金都按捐赠额的10%收取,将导致“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理费用长期处于收入总额10%的峰值,从而涉嫌非法套取管理费用。民政部也表示,有关“10%管理费用”的规定,是以基金会每年的总支出为基数。
(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